2006年3月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房屋几易其手还有所有权吗?
    1998年,王某将其2间私房作价2万元卖给孙某,孙某略加修缮,居住1年以后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田某,田某居住1年以后,作价5万元卖给了我大哥。以上的几次房屋买卖转让均没有办理私房过户手续。在我大哥居住期间,房屋所在地被规划为城市对外经济开发区,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。因见有利可图,王某、孙某、田某均与我大哥就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。请问,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我大哥吗?读者小丁
    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毓春律师回答:依据我国房地产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,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,登记为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。
    本事件中的几次转让均未登记,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,故房屋的所有权仍归王某,你大哥没有取得所有权。